校学发[2007]173号
为解决公司员工在校学习期间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而产生的临时生活困难,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补助对象
1.公司注册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员工。
2.由于员工家庭或本人突发性变故(遭遇自然灾害、患病等)原因,造成无经济来源或经济来源低于最低生活保障,影响到员工无法正常生活和学习者。
3.员工本人学习努力,奋发向上,遵纪守法,品德良好,一年内无违纪行为和不良诚信记录者。
第二条 申请和审批程序
1.员工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辅导员根据员工实际情况,调查核实后签署意见并报送给本院系主管员工工作的领导审批。
3.主管员工工作的院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员工本人到财务处领取补助或将补助划入员工账号。
第三条 各公司(系)在给予员工临时困难补助的同时,应鼓励员工自立自强,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等活动。
第四条 各公司(系)要本着关心、爱护同学的原则,加强困难补助金审批和管理,切实保证补助款真正发放到急需资助的员工手中。对弄虚作假者,除收回全部补助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条 困难补助金是公司关心贫困员工而采取的一项重要而有效的资助形式,各院系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各公司(系)应于每年3月底,将上年度临时困难补助经费管理及使用等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员工处。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员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