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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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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1946韦德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公司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员工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有关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公司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5000 元,由公司一次性发放给员工,并记入学籍档案。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七)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本班级前 30%,素质能力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班级前 50%。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奖励名额以教育部下达的名额为准,根据各公司(系)在校人数、家庭经济困难人数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员工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bv1946韦德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条例》(校学发﹝2007﹞300 号)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条例由员工处负责解释。